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范专项基金行为,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内某一项事业的专项基金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要求

专项基金按照本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做到理事会民主决策,程序规范。

专项基金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本基金会资金总额。

本基金会与发起人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名称规范管理

专项基金的名称由“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组合而成。字号名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并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项基金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本基金会同意。

第五条 运行管理

专项基金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管委会”),接受本基金会的管理,负责专项基金的资金募集、项目的落实和实施、制定年度预算等。

专项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设立方代表担任。副主任及委员由设立方与本基金会协商确定。专项管委会的成员须经本基金会批准与任命。

专项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专项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出席才能召开。形成决议须经管委会全体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生效。

第六条 捐赠财产管理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创始资金一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该资金应于签订《专项基金设立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天内到账。

本基金会按照下列要求加强专项基金的捐赠财产使用管理:

(一)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管理和使用捐赠财产,专款专用;

(二)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规定的管理费用标准;

(三)专项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四)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于本基金会的“项目管理制度”、“重大项目管理制度”。

第七条 信息公开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终止程序

专项基金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终止的,经本基金会理事会决议,并做好后续事宜,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一般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基金会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自2023年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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