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聘用
第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
第二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三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面试、审查通过后,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方予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四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规章制度。
第六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二)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行为作斗争;
(三)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四)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五)谨守工作时间,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三章 奖惩
第七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资奖励。
第四章 业务培训
第八条 业务培训学习是指面向基金会全体工作人员为提高业务能力所进行的教育、指导和培训。
第九条 业务培训学习内容主要依据基金会的发展需要而制定,包括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慈善组织与基金会各项管理规定及业务操作、项目管理、财务合规等。
第十条 业务培训学习可以通过专题讲座、培训考核、交流参观 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建立培训考核机制,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原则上不予请假。因特殊原因需要请假,须报请秘书长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学习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工作人员参与国家、省及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
第五章 离职
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基金会指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基金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员工不能胜任安排的岗位工作或者不能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员工伪造或虚报学历、学位、技术技能、职称等证书,杜撰工作经历或资历,经查证属实;员工伪造身体健康证明文件,隐瞒疾病、身体健康状况;员工有不良嗜好或者不良习气,影响基金会形象;员工品行不端正,职业道德不规范;试用期内事假或病假累计天数超过试用期的三分之一;被行政、治安或刑事拘留。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基金会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基金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基金会另行安排工作。
6、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第十七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4、基金会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行政部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逐级审核通过后,离职员工填报《员工离职申请表》和《员工离职交接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按约定归还工作资产、办公用品、工作资料等。行政部负责离职手续的办理,并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第十八条 员工辞职或被辞退均应办理离职手续,签署《劳动合同书解除/终止协议》。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16日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