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管理和使用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应指定专人进行印章保管,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机构公章由秘书长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人印鉴章由专职会计保管。未经基金会法定代表人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负责保管印章的工作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管理规定用章。严防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三章 印章的制发、启用、更换与废止
第五条 印章的制发、启用、更换与废止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基金会任何部门、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不得私自刻制印章。
第六条 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同时废止,并交回秘书处统一封存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七条 印章使用范围:
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协议、财务报表,以及以基金会各部门、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名义印制的所有正式文件、奖状、聘书和捐赠证书等。
第八条 印章使用程序:
有使用印章事项的应先通过线上审批流程,由项目部/财务部等具体负责业务的工作人员提交,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任何人不得私自用印。
严禁携带印章离开办公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印章外出办公,须填写《外出携带印章审批单》,审批通过后方可携带印章外出。
第九条 各类印章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影响正常工作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16日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