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布的信息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

(五)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涉及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信息;
(六)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七)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事先约定可以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 信息公开的渠道与时限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基金会年度报告、民政部指定媒体。
    第八条 以张贴悬挂、宣传专栏、宣传手册等方式进行信息公开的,设在住所或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九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一)法律法规或基金会章程有明确的信息报送和公布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公开信息;

(二)凡属主动披露的信息且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基金会当在该信息形成及时予以公开;

(三)对于信息公开的查询和申请,应当及时回复;

(四)基金会已经明确不予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 信息公开的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公开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不同:
    (一) 秘书长负责组织领导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
    (二) 基金会设专人对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及秘书长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三) 基金会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四) 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五) 基金会秘书长享有信息公开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会在信息公开工作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十三条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开,同时说明修改理由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六 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秘书长应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公开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2024年2月1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

 

 

 

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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