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制度
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正确把握上海喜中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发展方向,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上海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集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以及对基金会自身、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定、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和上海市以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自行处理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行政审批和备案的,需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报告的重大事项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基金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主要有:
(一)理事会通过的,依法需要审批和备案的重大决定,包含换届选举、变更登记、修改章程等;
(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基金会的理事成员发生变更的;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的、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的、加入国际组织的、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及其他外事活动的、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的、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以单位名义组织境外学习和考察活动等;
(四)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的;
(五)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的;
(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七)其他包括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事件的、在活动中发现重要社情动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等。
第六条 基金会重大决定、重大变化、开展涉外活动,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其他事项事后30日内及时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书面材料应载明基金会名称,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基金会公章。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公安、外事等部门申请报批或报备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实行向理事长请示汇报制度,秘书长每季度至少向理事长报告工作一次:
(二)以基金会名义报送政府部门审批的请示、报告,必须经秘书长、理事长依次审核批准后再呈送;
(三)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报告应一事一报。请提前2个月提出申请,按照重大活动审批流程,向秘书处提交《重大事项审批表》《开展活动方案、行程安排》《被邀请人(含境内、境外人员)情况介绍》、《担保函》、《邀请函》等文件,根据活动具体开展事项,向秘书处、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请示报告审批。
第九条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发生重大事项后在第一时间内及时收集、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以书面形式上报秘书长,保证重大事项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条 基金会秘书长、理事会的职责:及时审核、签阅上报的重大事项信息及信息披露文稿,保证基金会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重大事项进行信息披露;对所提供的重大事项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由于有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重大事项没能及时通报,给基金会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基金会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构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2025年7月16日第一届第五次理事会议评审通过,并于即日起正式执行。